解析:
为防止国家、社会公益以及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与财产权益遭受当前所面临的潜在威胁,在万不得己之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以保护自身及他人免受严重损失,在此情况下若导致他人受损,依法可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因避险过当并非实际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应视为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因此在对其行为进行法律评判时,不能以紧急避险作为法定抗辩事由来主张其实施的违法性质。
因此,我们应当明确认定避险过当为非法行为,在必要情况下,可实施正当防卫或法律制裁等相关措施予以抵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