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是否缴纳税款的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部分地区对于设立的分公司有明确规定,若收益达到一定数额则须自觉承担相应税费,反之则无须缴纳(主要指所得税)。
然而,在其他地方设置分公司并未设定此类限额,即便无任何收益亦被要求按照各项费用支出状况来计算收入并依法申报所得税。
一旦在该地领取了相应发票,便意味着必须在当地履行相关的税务责任。
因此,究竟是否需要交纳相关税费还需要与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