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空中抛掷物品致汽车损毁的情况下,首要责任方应为物品所有者、管理者或实际使用者。
若该类人员无法证实在事件中无过失行为,则应对由此引发的侵害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即物品所有者、管理者或实际使用者对补偿结果负有赔偿责任后,如仍存在其他责任人,其有权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