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个人所得税退还条件之概括如下:
首先,根据规定,若在上一年度之中,个人综合所得全年收入总额未达六万元人民币,然而在平时的预缴环节中,已经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了税费;
其次,如果在上一年度满足享受部分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但是在预缴税款之时并未予以扣减相应金额;
再者,由于在年度中期转换工作岗位、离职或者因某些月份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等因素影响,导致前后两个阶段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性;
最后,如果个体并无任何受雇单位,仅仅从可获得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方面获取收益,那么便需要借助于汇算清缴这一程序,来进行各项税前列支费用的处理与申报。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