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宅基地上建筑的高度设定存在相应约束,通常以三层为最高极限。
在进行宅基地建筑时,务必遵循与本地相配套的相关建设规划和许可证制度,审慎研究并遵循本地历史形成的建房惯例;
另外,不能妨碍邻近住户的采光权益,如若违反,将被视为违章搭建。
依照国家规定,每个农村家庭仅能够持有一块宅基地,而宅基地面积(包含附属房屋及庭园用地)的标准也有所规定。
其中,使用耕地所获得的宅基地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所得的宅基地最大面积则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如果在荒山、荒坡等有条件开发的山区,最大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然而,宅基地的占用面积仍设有上限制约,具体如下:
对于三口之家以及三口以下的农村家庭,其宅基地占用面积应控制在75平方米内;四口之家的宅基地占用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对于五口之家的农村家庭,其宅基地占用面积应控制在110平方米内;六口之家以及更大家庭规模的宅基地占用面积应控制在125平方米内。
对于非耕地的宅基地资源,每种分类均可额外增设15平方米的空间;在具有开发条件的山区,如若选择利用荒坡、荒山等资源兴建住房,那么每类实际宅基地占用面积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到35平方米。
在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项目中,若拆除量超出用地限额20平方米以上的情况,则可适当放宽一个层次的用地限制额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