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案例涉及房地产所有权之争,据此,受理费用应根据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按一定比例进行计算支付。
当争议标的额未达到一千元时,需交付每案五十元的费用;若超过该基数,但最高不超出五万元,此部分的受理费将依照4%的比率收取;又若经过五万至十万元之间,则适用3%的税率;在十万至二十万元区间内,收取2%;在二十万至五十万元范围内,适用1.5%的税率;而对于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则需按照1%的税率进行收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