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双方决定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则需携带如下相关证书及文件:
(1)户籍簿;
(2)个人身份证明;
(3)双方合法缔结的婚姻证书;
(4)详尽记录有双方自愿离婚意愿以及对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与债务处理等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两张。
以上所列各项,皆为顺利办理离婚手续所必需提交之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