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若欲进行劳动纠纷仲裁,则必须遵循以下程序步骤:
首先,申请人应递交书面仲裁申请书至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并根据被申请人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申请书副本。
其次,仲裁机构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给出判定,做出是否受理该申请的决定。
如决定予以受理,仲裁机构应于决定作出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申诉书副本,明确告知其收到此申诉并启动审理程序;而如果仲裁机构拒绝受理,也需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以便申请人知晓。
再次,仲裁庭有义务于开庭前五日向仲裁参与方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具体的开庭时间及地址。
如有一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出席庭审或在未经仲裁庭许可的情况下中途退出,那么对于申请人来说,则视为撤回申请,对被申请人而言,可给予缺席裁判。
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应先行进行调解工作,在确认事实真相的基礎上努力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如调解成功并且形成了书面协议,仲裁庭需依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自下达之日起调解书便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若是调解未果,仲裁庭应立即对此进行裁决。
仲裁庭在裁定劳动争议时,自仲裁委实际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务必在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所有程序。
若因案情过于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需获得仲裁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同时书面通知仲裁各方,延迟时长不可超过十五日。
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书抄送给双方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决书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若逾期未能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告生效。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