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时效问题,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若无特殊原因干扰,则从伤害事件发生的那一天开始,时效期设定为一年;而关于财产损失的索赔,其时效期限则为三年。
其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进行计算。
然而,在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但需注意的是,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如遇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