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男方在结婚前购置的房屋,在婚后经过明确的所有权变动过程加入女方姓名者,将视作双方共有的财产。
关于这其中涉及到的婚姻期间中的房地产处置问题,即由男方单方面添加了女方的名字,实际上构成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予行为,在完成房产登记手续后,此房产已然成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夫妇对于他们共享的资产持有同等的处理权利。
法律依据如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