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商品住宅的所有权人以及非住宅物业的所有者而言,其应按照自身所持有的物业总建筑体量缴付相应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该部分维修基金的平均分摊金额为各自所在城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每平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
同时,作为直辖市、地级市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他们有责任且必须根据当前地域状况进行精细考量和科学制定每平米建筑面积上所需缴纳的首次住宅专项维修基金额度,并将其公布给公众,以供参考。
此外,当该领域的相关技术标准或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时,也需要适时加以调整。
2、在出售共有住房屋型时,需遵照以下条例来缴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1)业主们需按照其持有的物业建筑体量上的每平米建筑面积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该项资金的平均份额按地方性房改成本价计算,数值介于2%-5%之间;
(2)而作为售房单位,如果销售的是多层住宅产品,则需要在销售款中至少提取相当于售房款总额20%的比例用于支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对于高层住宅产品,则要求从销售款中至少提取相当于售房款总额30%的比例用于支付同样用途的基金。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