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监护人中有任何一方公然拒绝履行其所谓的监护职责时,将不可避免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无误地强调了作为监护人所应履行的代理被监护人进行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并切实维护被监护人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所有现行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法定职责。
倘若有任何监护人未能尽到上述之责或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侵犯时,该监护人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