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精神疾病患者在原则上享有选举权,然而若因其健康状况而无法行使选举权力时,经过选举委员会的详细调查与核实后,其姓名将有可能被排除在选民名册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具体条款规定,凡是患有精神疾病人士无法行使选举权利者,都需要经过选举委员会的确认,而后才能从选民名册中予以删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