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今关于空置房的存在形式呈现出两种情况。
首先,当开发商达到交付之初设定的交房标准后,某些业主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没有进行接房手续,此时房间的真正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仍然属于开发商所有;
其次,部分业主虽已接受此屋,但却未将其实际利用率发挥到最大,从而导致其长时间处于闲置状态。
针对以上两类情况,我们会并采取统一的处理措施,即参考以第二种为主的手法。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圆满地履行了相关义务,使得房屋具备完全合法的交付条件。
无论业主选择是否接房、是否在此居住,这些个人行为均不能对整个社区内的综合性物业提供有效的干扰或损害。
当然每个地方在具体实施物业收费规定时,仍有差异之处。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