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下列状况可视为撤销婚姻的合理依据:
由于受到威胁或强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威胁或压迫的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该婚姻进行撤销。
若其中一方在婚前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身体障碍,必须在登记结婚之前将相关事实毫无保留地告诉对方;但如果未能履行这一义务,那么另一方法院有权请求撤销此段婚姻关系。
申请撤销婚姻这一决定应于知晓或应该得知其是有效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