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当事人所提出的回避申请遭到了法庭的驳回,那么该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都有权在庭审现场向法院再次提交复议申请。
倘若被决定回避的有关人员对于这项决定持有异议,则他们可在重新恢复庭审之前,向上诉法庭提交一份复议申请。
然而,如果当事人所提出的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并非法律所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如:
(1)当事人自己或其近亲属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2)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角色;
(3)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特殊关系,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4)接受了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礼品馈赠,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私下会见了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