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对于技术侦查的具体要求如下:
1.只有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才具备资格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2.对于使用何种技术侦查措施以及这些措施针对哪些犯罪嫌疑人,应根据实际侦查案件的需求做决定。
批准决策被严格地定义为根据侦查犯罪的必要性进行判断,从而确定所要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的类型及适用对象。
3.在实行技术侦查措施时,必需严格遵守已经获得批准的措施类型、适用对象以及有效期限的规范,不能随意更改。
4.在某些必要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相关工作人员可以隐藏其身份进行侦查活动。
然而,坚决禁止诱惑他人犯罪或使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导致严重人身伤害的方法。
5.其他必要的要求。
其次,所谓“技术侦查”,实际上就是指侦查部门在侦破特定罪行时所需的一系列特定技术手段。
这其中主要涉及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摄、录相等特殊且隐蔽的技术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