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中国大陆地区,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须在翌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之间,公布其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即年报)。
2、对同样是中国大陆地区的上市公司而言,翌年年中的财务状况报告(即半年报)的提交时间则规定在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日。
3、而那些跨季度的上市公司,也需按照以下要求公开季度报告:
季报的第一次提交时间是每一自然年份的四月份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次级季度报告(即中报)的提交时间为每年的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日;
最后一个季度报告(即年报)的提交时间落在每年的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