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各类电子产品的三包期限相关法规规定如下:
1."7日"政策表示:
购得的电子产品自出售之日算起7天以内,若出现功能性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退款、更换或者维修服务;
2."15日"规定是指:
购得的电子产品自出售之日算起15个工作日以内,若出现功能性故障,消费者同样可选择更换或者维修服务;
3."三包有效期"定义则指出:
“三包”有效期限从开具发票的那一刻开始算起。
在国家颁布的首批实行"三包"服务的18类商品中,对于彩电、手表这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其整机部分分为半年至一年不等,主要部件的维修期限为一年至三年不等;
4."90日"规定以及“30日”规定是说:
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由于制造商未能提供零部件而导致送修日期超过了90日还没有修复好,那么负责修理的机构应当在修理报告中注明这点,经销商可凭借这个记录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已损坏的相同型号和规格的产品;若因为修理机构自身原因使得修理过程超过了30日,那么他们有义务为消费者免费调换相同型号和规格的产品,并且所产生的费用也需要由修理机构自行承担;
5."30日"政策与“5年”协议规定:
修理方必须确保修理完成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至少30日以上,而制造商则需保证在产品停产之后的五年内持续提供满足技术需求的零部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