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承租人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租约中所规定的押金应当进行相应的退还。
此种情况往往表现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押金这一形式来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律关系在双方的共同决定下已经终结并且没有任何纠纷,原先所收取的押金应当被原样返还;若因对方的行为导致我方遭受了损失,押金也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退还或者提供额外的补偿以弥补我方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