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在处理交警开具的罚单过程中不慎遗失,请依照下列步骤进行操作:
(1)请携带与罚单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务必于15个自然日内前往交警大队支付罚款。
若逾期未缴纳,每个自然日均会产生百分之三的滞纳金;
(2)您可凭借对应的行驶证及驾驶证,前往当地交警交通违法处理点请求重新出具罚单,随后依据新罚单缴纳相应罚金;
(3)对于交警已开具的罚单,自开具之日起三日后,您便可凭借车牌号码以及车辆发动机号或车架号,在当地的交通违章查询网站上查询相关记录。
查询结果中包含本次违章的处理文书编号,您可据此直接前往指定银行或自助终端缴纳罚金;
(4)请携带好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前往交警大队处罚中心,重新打印出违章记录,并开具正式的罚款收据;
(5)交通违章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以及拘留四种形式。
其中,对于轻微违章行为,如仅给予警告或50元以上的罚款,民警可根据简易程序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6)而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章行为,如罚款金额超过50元且涉及吊扣、吊销驾驶证等情况,则需要由县级以上或同等行政级别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然而,对于吊扣驾驶证时间超过六个月以及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必须经由地市级或同等行政级别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