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未能查询到债务人下落的情况下,仍然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如果始终未能查找到债务人的踪迹,那么法院有权依法处置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同时也会采取诸如限制其高额消费以及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多种执行手段,以此来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
倘若法院采取了上述所有执行措施之后仍旧无法完全实现执行目的,那么法院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寻找到被执行人或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便可随时恢复执行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