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幼儿在园内受到同龄小伙伴无意间所造成的伤害,幼儿园需负有侵权赔偿责任,但若幼儿园能有力证明其已竭尽全力履行教育职责并采取了必要措施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则可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若幼儿在本园外遭受非本园教职工或学生所导致的意外伤害,则应由实际侵权者负担侵权责任。
在此情况下,幼儿园如没有充分履行教育职责,可能会面临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