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房者交付新建成品住宅时,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涉及如下几个要点:
首先,建造方须向购买者提交具备法律效力的《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以及完整的住房分户验收报告;
其次,必须根据实际测量结果赋予购买者相对应的购房面积;
最后,要依据《预售合同》中的条款,提供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同时,建造成功的住宅物业应附赠《住宅质量保证书》与《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份重要文件,用以保障业主权益和明确使用方法。
此外,供水、供电、供暖、天然气供应、通讯网络设置、道路通行及绿化带建设等基础设施,亦要严格按照购房合约中所规定的交付标准完成建设。
为了保证交付的房产完全符合使用要求,开发商应当按时按照预定合同交付具备相应能力的新的商品住宅。
若未能按照预定时间准时履行,则开发单位需主动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且需就此支付给购买人适当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除上述内容外,开发商还要提供由政府职能机构颁发的各类验收合格证书,诸如《总体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绿化验收合格证》等。
此外,还要提供由公用事业部门颁发的验收合格证明,如邮政邮政通邮证明、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明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面积测量报告亦为交房流程中的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