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为之终止和法人之身份宣告灭亡之后,原有的实体地位便不再存在,该企业也就无法再度担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角色。对于这种状况,一般的解决办法是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形来确定合理的诉讼主体人选:
首先是当企业被注销登记之时,若是清算机构或是其他相关第三方自愿承诺在企业注销登记后所留下的债务与债权将由他们全权负责负责,那么此债权人便有权指定这些承诺执行的清算机构或者第三方为被告,并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
其次,如果企业在没有经过清算的情况下就直接被注销了登记,而第三方则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违约金承诺中明确指出愿意承担偿债责任,那么债权人便既可以选择向清算机构或作出承诺偿债的第三方单独提起诉讼,请求他们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同时,也可以将两者均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负起连带清偿责任;
最后,若被注销登记的企业在债权方中负有一定的法律权益与义务,且有权利义务承接者的话,那么债权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将其变更为诉讼主体;
然而,若是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接人明确表示不愿参与诉讼的话,诉讼程序便会自动告一段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