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借款利息之事项,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便无法主张相应的利息权益。在此情况下,倘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对于利息条款的规定含糊不清,那么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反之,若约定的利率未超出合同签订时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这部分利率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然而,假如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合同签订时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我们将视为无效,借款人有权向出借方要求归还已经支付的超额利息;
此外,如果出借方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实际出借的金额来确定借款本金;
最后,除非借贷双方另行约定,否则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偿还借款,并且按照实际借款期限来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