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需要异地实施传唤或拘传行动时,办理者需持有具备法律效应的传唤证、拘传证以及办事协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正式工作证件,继而与协作者所在地区的县级及以上级别公安局取得联系。
在此过程中,协作者应积极配合执行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城市或县城内事先约定的地点或者直接带到犯罪嫌疑人家中进行必要的审问。
2.对异地执行拘留或逮捕的事宜,同样需要等待协作地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安部门伸出援手。
接收方则需要派专人协助完成各项任务。
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方必须确保手中掌握有拘留证明书、逮捕证明书、协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整齐的工作证件。
3.当需要委托异地公安局代替自身执行拘留或逮捕任务时,需递交包含拘留证明书、逮捕证明书、办事协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内的全部材料给协作民警。
如果此时已被拘留或逮捕的罪犯正在潜逃,可以利用网络工作平台实时发布目标罪犯的相关信息、拘留证明书或者逮捕证明书等重要线索。
借助各个地方公安机关的力量,我们得以更快速有效的发现并抓捕网上逃犯。
当协作地公安局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应该第一时间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
委托地公安机关在收到消息后,应立即派遣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携带所有相关法律文书前往提取目标罪犯,以便进一步侦查调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