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嫖娼未遂且遭受欺骗的情况,应当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首先,对嫖娼者施以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其次,若情节轻微可不给予拘留惩罚,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公安机关应对诈骗者进行另行立案审判。
具体来说,对嫖娼未遂的处罚如下:
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可处罚款五千元以下;
再者,若嫖娼未遂,且情节较为轻微,则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涉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同样应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至于“嫖娼”这一概念的界定标准如下:
嫖娼行为涉及到行为主体之间在主观上就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交易共识,已经商议好价格或已经支付了货币、财产作为交换标志,然而由于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尚未完成实质性的性关系;
另外,即便已经有过性接触,但仍未能支付款项的情形也可视为违法行为来处理。
结合上述阐述,对嫖娼未遂且遭受到欺骗的情况,我们应当采取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措施,并且若情节轻微可视情况免除拘留惩罚,仅处罚当事人五百元以下罚金。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还需就诈骗方面对诈骗者进行单独立案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