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行的法律原则下,非合同相关方并无法主张该合同无效。
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首先,现有的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对于原告而言,其必须属于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一,这是对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主体资质的硬性要求,同时也是非合同当事人能够以原告身份提出主张合同无效请求的必要前提条件。
在相关情况下,“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意味着当事人,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其所涉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相关民事权益受到了实质性的侵犯,或者是与他人产生了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需要寻求法律的保护。
其次,仅当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存在着有效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时,才可以启动诉讼程序。
换言之,如果起诉人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或者并未与他人陷入到任何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之中,那么他们便不得提起诉讼。
最后,倘若起诉人与案件的诉讼目标之间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甚至仅仅是现实中存在某种形式上的利害关系,而这种利害关系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那么他们亦无法以原告身份提出诉讼请求。
在此背景下,仅当合同的无效状态可能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他们方可作为原告,发起对合同有效性的确认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