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律层面而言,并不存在对于离婚青春损失费的明确承认或有力保障。
所谓的青春损失费,乃是由于民间社会逐渐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概念,特指那些(离婚)当事人在精神上遭受巨大伤害,认定自身于婚姻关系中处于相对弱者位置并作出更多奉献后,期望获取相应经济赔付的情况。
部分女性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抱着这样的想法,即短期内的婚姻结合与随后的离异使得她们因身为女性而感觉“吃亏”,于是在离婚审判过程中向男方提出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青春损失赔偿等诉求,然而这种做法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得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