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相关判决书公布之日起,有能力服役的囚犯应在一个月内被移交给实施刑罚的监狱。
身为罪犯被执行刑罚之时,负责交接的人民法院应有责任在判决生效之后的十天之内,将相关法律文件准确无误地递送给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有权执行刑罚的机构。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不同惩罚类型的罪犯,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罪犯交付给监狱执行其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