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补充侦查期限突破限制之后所进行的相应处置措施: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补充侦查行为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在此情况下,若首次补充侦查期限超越了法定时限,则应在第二次补充侦查过程中设法予以解决;倘若第二次补充侦查亦未能如期完成,则由检察机构依法有权做出不起诉裁决。
依照有关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对于某些未尽详尽、需进一步补充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将案卷退回公安部门再次进行深入调查与核实。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工作务必于一个月内完成,并且累计次数不应超过两次。
针对已经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若人民检察院仍坚持认为证据不足,不具备起诉条件,则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若因案件拖延导致被告人被羁押期限届满且案件仍然未获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际,也可依据要求适用此项制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