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儿童失踪问题时,家长或法定看护人可立即选择向警方报告备案,而不必遵守先等待24个小时再行动的规定。
从法律层面来看,有关于儿童失踪事项的处理规定指出,家长或法定看护人有义务即时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通报,而并不需要等待满24小时方能报案。
当然,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失踪的孩童为未满十岁的未成年人;亦或是年龄不足两周岁的婴幼儿;又或者该名孩童正处于患精神疾病或智力残疾之状态;抑或可能因为自身的安全受到了威胁等等,这类人群的失踪情形是可以随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备案的。
除了以上这些情况之外,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孩子很可能被诱拐或遭受了其他形式的侵害,那么同样应该立刻向公安部门报案,并且在此种情况下,同样不存在所谓的24小时的期限约束。
在接收到此类报案之后,公安部门将会迅速展开搜寻行动,并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接着对此事件进行正式立案侦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关于立案的规定,接到儿童或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失踪报案的,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
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