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夫妻双方拥有汽车后可互换牌照的最新政策规定如下:
首先,若夫妻二人各自名下均持有一量汽车,且该两辆汽车的登记注册地并不相同,则两者之间不能进行牌照互换。
然而,若两辆汽车皆归属于同一位车主,只要符合特定的条件,便可进行牌照互换操作。
这些条件主要涵盖三大方面内容:
(1)两辆汽车必须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进行过登记注册。
(2)这两辆汽车必须搭载同样类型的号牌。
(3)两款汽车皆须是非营运用途。
对于选择进行牌照交换的夫妇,需要向当地车辆管理所递交以下材料:
机动车所有者的身份证件、用于运输的各类车辆的登记证书、行驶证件以及号牌等文件。
在正式提出牌照互换申请之前,必须确保这两辆汽车已完成了所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并且每款汽车在同一年度之内仅可进行一次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更改互换。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还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
属于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还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属于需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