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所采用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主要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为直接选举,即通过广大选民直接参与投票过程来选举出适合担当此重任的人大代表。
如在不设立行政分区的城市、市辖城区、县市区、自治区直辖县级单位以及乡、民族乡及镇等地区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其代表均须由该地区的选民以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
另一种则为间接选举,即是通过下一阶段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更高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法律依据:
《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