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员工在辞职离开公司之际,若尚有未被休完的带薪年假,那么该用人单位在与之解除或终止劳工合同之时,必须依照其同一年内实际工作天数,将应享受的年假延长为完整天数,以此方式支付尚未休掉的带薪年假工资报酬。
然而,倘若经计算后得出的结果少于一整个工作日,则无需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减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