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项法律制度系指公正的司法机构于某些特定状况下在相关人士启动诉讼程序之前或者诉讼参与者呈现出明确态度并正式起诉之后的那段时期内,为了确保法律上未来的有效裁决能得以确实实施或者防止当事人所拥有的财产或争议焦点的标的物发生任何有损无益的情况,而决定实行一种具有限制其随意变更或处理的强制性质的措施,用以保护各方利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