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不存在硬性的规定要求必须寻找中介公司协助。
鉴于二手房所具有的较大价值以及中介费用由买卖双方分担的特性,通过中介渠道出售房产无疑可以有效控制潜在的风险。
因此,基于安全性和保障性的考量,大部分卖主往往会首选寻求中介帮助来实现其房产出售的需求。
在这种背景下,对购房者而言,通过中介机构不仅可以获得更加丰富详尽的房源信息,还能够有效地节省时间和精力。
然而,房地产经纪机构若接受了委托人的委托并提供如房地产信息咨询、实地考察房屋、代为草拟合同等诸多房地产经纪方面的服务,则需与委托人签署正式的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作为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