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清算阶段,其依旧拥有合法诉讼主体地位。
这是由于在此阶段,公司尚未完成注销手续,企业法人的人格依然保持着延续性。
因此,对于涉及公司范畴的相关诉讼,法院会敦促以清算小组作为代表进行参与。
公司须按照既定规定,首先通过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形成解散决议,之后启动清算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清算小组将负责对公司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及盘点。
此处提到的“公司清算”,是指当公司决定终止经营且符合法定条件时,按照相应法规及程序,清理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债务,处理公司财产的剩余收益,最后依据相关法规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力求令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实体消亡的法律行为。
在公司正式宣告解散、歇业并停止经营运作以后,公司将会不复存在,无法再为其原有权责承担者。
因此,在公司决定解散之时起,应对其运营期间产生的各项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妥善处理,并进行必要的清算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