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便利店提供的现金兑换微信的服务,原则上讲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此举或许可被解读为一种助人为乐的服务项目,它协助人们将手头的现金资源转化成为便利的电子货币形式(例如微信中的零钱账户中),同时也有可能会收取适当的手续费用。
只要这种民间流通的交易活动是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而且所涉金额数量并不大,未曾被用于非法或犯罪活动的话,那么这种市场经济行为基本上是不会被认定为违法的。
然而,我们还必须认识到,若便利店或者相关的个体涉及的资金数量较为庞大,亦或是其获取现金的方式并非正当合法,则这样的情况便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范畴了。
针对上述特殊情形,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咨询,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