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报案之后是否能够撤回报案,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在涉及行政事务的案件之中,如果违法行为人和受害者之间是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斗殴,或者是对他人财产的损毁等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并且这些行为的情节相对较为轻微,在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并和平解决问题之后,涉案人员可以向办案部门提出撤销案件的申请。
2.然而,当涉及到刑事案件时,由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性质特殊,在报案后审判开始之前,事件中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进行和解或申请撤销案件。
3.对于刑事公诉案件来说,尽管报案人无法自主撤回报案,但当出现法定撤销案件的情形时,相关公安机构有权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其中,法定撤销刑事公诉案件的情况有:
1、当犯罪情节相当轻微且社会危害性不大时,不被视为犯罪;
2、当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时;
3、根据国家特定的赦令宣布免于执行刑罚的情况;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是检举报告过程中未有人提起诉讼或者撤回告诉时;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宣告死亡的情况;以及6、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