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车牌号码不得进行转售,即车牌交易行为被国家法律明文禁止。
在机动车转移或注销后,仅限原车主本人可依法前往相关部门提出对车牌号码的留用申请。
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再度启用该已被回收的原号码牌,将会回归至所属地的车管所机动车号码库进行封存,且不再予以重新发放。
许多车主误以为车牌属于私人财产性质,一经取得即可长期使用。
然而,实际上车牌仅能由原车主(包括单位及自然人)提出申请并获得核准才得以保留并继续使用原号码牌,不得转交于其他买家;
同时,唯有当车辆被转售予他人或达到报废标准时方可保留原号码牌,如车主决定将车辆迁移至异地居住,即便车辆仍以其名义登记,也无法继续保留原始号牌。
关于车主如何实现保留号牌的愿望,原则上无需事先通知所在车管所,系统已经默认预留六个月的有效期。
只需在有效时间范围内前往车管所办理上车牌手续时,向工作人员反映欲使用本人拥有所有权的原号码牌即可。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