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被申请人为非出席仲裁情况下的缺席裁决问题,被申请人需对可能对自身产生不利影响的裁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之相关规定,当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机构发出的书面通知后,未能提供合理理由而未到场参加仲裁或未经仲裁庭允许而擅自离场时,仲裁庭有权进行缺席裁决。
在此种情形下,被申请人需为其缺席仲裁所导致的不利裁决结果负责。
仲裁法则旨在确保经济纠纷得以公正、迅速地解决,并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即使被申请人未能出席仲裁,也必须接受可能对自身不利的裁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