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开设商铺往往特指个体工商户这一范畴。
若其经营业务扩容至一般经营项目,只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展开经营活动,但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便需按规定申办相映许可证才能合法运营。
就个体工商户而言,其以自有场所作为主要经营场地者:
(1)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自有场所的权属证明文件(即产权证明复印件);
(2)若选择租赁他人物业作为经营地址,则应出具租赁合同以及该物业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3)对于无法提供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可寻找市场主办单位或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类型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开具一份允许在此处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
(4)如采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者,还需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