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酒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该案被检察院从公安部门撤回,不代表当事人已经脱离了危机或无事可做。
事实上,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政府检察机构在审查与起诉环节中,若觉得相关证据尚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展开针对性的补充侦查工作。
然而,即便经过补充调查之后,相关证据仍然显得欠缺,那么公安部门将无法自行处置,必须将此案移交政府检察机构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亦或是宣布不起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