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务员在其亲属死亡时依法享有继承权,可继承其父母或其他亲属的财产。
这项合法权利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具体的继承顺序如下:
首先受惠的为配偶,其次是子女,再往后是父母。
若无上述直系亲属传承,则轮到第二顺位,即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来承担这份责任。
当继承行为正式启动之后,由首顺位的继承人优先进行遗产分割,第二顺位的则无法参与继承。
万一首顺位还有遗漏,那么第二顺位拥有关联关系的亲属即可继承相应份额。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子女”意指亲生子女及领养子女,涵盖非婚生子,更包括那些长期抚养关系下的继子女;同样地,“父母”也包括生身父母、亦或是养育自己并建立了抚养照顾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的涵盖范围更为广泛,包括拥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关系户、以及领养或长期照顾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