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
子女抚育费用根据子女实际需求状况及其父母的经济承受力和当地现有的生活水平而定。
对于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而言,除以其每月总收入为基础,抚育费用通常可在其20%-30%的范围内进行支付;
然而,当多个子女需承担抚养责任时,这个比例可以适度调整,但一般不应高于其月总收入的50%。
至于没有明确固定收入的家庭,其抚育费用的计算便以当年总收入或者相关行业的平均收入为基准。
许多人往往以此为准则,误以为抚养费用的标准即为对方收入的20%-30%。
实际上,这种观点并不全面准确。
除了参照薪酬收入比例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求及当地现有的生活水准这两大关键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