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案件里,倘若被告方依据法律程序被合法地传唤却仍旧拒绝出席法庭,若是此类被告被认为具有法律要求其出庭的资格,那么法庭便有权对之采取强制措置,例如实施拘留以逼迫其乖乖出庭。
若在此种情况下,控方无法顺利找到被告人,那么这对于案件审理的实质意义并无太大影响,法庭有权利进行缺席审判以及随后做出相应判决。
然而,一旦被告选择拒不出席法庭,那也就意味着他们将自动放弃表达自身观点、进行辩护的机会,同时不得不面临由此而带来的诸多不利于自己的诉讼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