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因疏忽导致认定书遗失,亦不必过分担忧,是可以进行补办之举的。
只需携带贵院开具的健康证明以及员工个人身份证件前往曾经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书的有关行政部门,请求调阅、复印认定书的原始文件副本,随后让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复印本上加盖公章确认即可。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