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公路客运汽车超载之人的相关处罚措施如下:
首先,若公路客运车辆上搭载乘客超出了其额定的承载能力,处罚金额为200元至500元不等;但如果载客量已超过额定乘员的20%或还存在违法载货的情节,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即500元至2000元不等,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有权扣押该公路客运车辆直至违法状态得到彻底消除。
此外,如果运输单位所运营的客车上出现了超载情况且经过处罚后依然未见改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将会受到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其次,关于客车超载行为的累计记分方法如下:
若在公交车(含大巴)超载乘客的情况中,超过额定乘员的20%但未达50%,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时超载乘客超过核定人数50%但未达100%者,将会被一次性记入6分的处罚;而对于驾驶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超载乘客超过核定人数20%并未达50%者,最多会被记入3分的记录。
最后,如当司机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国刑法的严格规定,将至少面临拘役刑期以及处罚金的双重处罚。
同样地,车主持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人和机动车管理人员如对客车超载行为对此负有直接的责任,也将按照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